兵团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习成果互认联盟是根据国家推进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建立的相关文件及试点精神,由国家开放大学联合各类颁证机构共同发起、自愿组建的基于学习成果框架进行学习成果互认和转换的非营利性、非法人、开放性合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名称:学习成果互认联盟。以下简称“互认联盟”。英文全称“the Allianc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Learning Outcomes”(英文简称AMRLO)
第三条 互认联盟宗旨:以为学习者提供多样、灵活的学习通道和优质学习资源,激励其不断学习,保障学习者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价值;充分发挥各互认联盟成员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不断地丰富、完善学习成果框架和认证标准,逐步建立便于各级各类学习成果进行等值比对的标准体系;通过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共建、共享、共赢的合作模式,推动颁证机构之间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转换以及优质资源共享。
第四条 互认联盟目标:依据学习成果框架和认证单元,探索各级各类不同类型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的机制和模式,拓展学习者的上升学习通道,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促进育人标准与用人标准的对接,推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探索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教育公平和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的建立。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五条 标准开发:探索基于学习成果框架的认证单元开发。
第六条 标准应用:探索主要基于学习成果框架,应用相应认证单元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转换的技术路径。
第七条 学习成果互认与转换:探索建立联盟成员之间学习成果互认和转换机制。利用互认联盟平台,建立合作关系。
第八条 资源共享与交易:探索建立教育和培训课程(资源)的认证、共享与交易机制。
第九条 新业务研发:探索基于现实需求的新业务研发模式。
第十条 研究项目合作:广泛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建设相关的框架标准、运行机制、体系建设、运营模式、质量保证、资源共享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单独或联合承接相关科研项目等。
第三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被列入互认联盟名册,其提供的学习成果经过认证将被纳入学习成果框架管理,形成学习成果名录,统一向社会推广。
(二)可以向互认联盟内的机构提出学习成果转换申请,获得对方同意后可按照学分银行的技术路径进行学习成果转换。
(三)可以获得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的技术指导及服务。
(四)可以获得信息化管理服务以及由认证服务体系提供的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的运营服务,包括账户建立、认证受理、证明出具等等。
(五)可以查看联盟内成员机构及学习成果的档案信息。
(六)可以利用互认联盟成员的身份、学分银行发布的转换规则等进行宣传推广。
(七)国家开放大学优先与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学习成果互认与转换合作。
(八)享受学分银行相关政策。
(九)出席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十)享有联盟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认联盟章程,维护互认联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以互认联盟的名义从事活动,如需发起活动,需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二)认可学习成果框架及其技术路线,致力于国家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建设事业。
(三)提供优质学习成果及其学习资源。
(四)积极参与互认联盟内开展的相关业务,包括认证单元开发、转换协议达成、质量保证体系构建、运营模式探索、教学内容改革、资源共享与交易、新业务研发等等。
(五)接受机构审核,积极配合相关评审,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六)在互认联盟框架内达成的学习成果转换,需提交学习成果转换协议或者转换确认函作为明确最终转换意向的法律文件。
(七)为学习成果携带者所持成果的鉴定及成绩记录查询提供便利和支持,并保证鉴定结果和成绩记录的真实有效。
(八)认可学习成果认证中心出具的学习成果转换证明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依据学习成果转换证明为学生办理免修免考,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颁发相应的证书。
(九)将学习成果转换信息及时反馈,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十)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联盟大会。互认联盟实行会员制,拥有颁证权的院校、部委和地方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参加。由互认联盟成员单位派代表组成互认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互认联盟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各个专门理事会牵头单位或者对互认联盟运行业务贡献率最高的单位组成。为联盟的最高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和修订联盟章程、联盟管理规章,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新成员的加入以及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换届。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已经基于学习成果框架开展了实质性业务的联盟单位组成。理事会可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理事倡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拥有较好行业及院校等学习成果互认资源的理事单位,可申请成立专门理事会,按照互认联盟工作规范,建立学习成果互认联盟的行业或区域分盟,统筹本行业(区域)学习成果互认工作。
第十六条 机构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联盟成员资格的审核、学习成果及其相关教学资源的质量鉴定。委员会专家可由联盟理事单位推荐,逐步建立专家库。
第十七条 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互认联盟的日常运营,包括联盟章程等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汇报等各类文件的起草,联盟内部各类会议的组织与服务,监督、检查各专门理事会开展的分盟建设工作,组织联盟成员之间的各类业务及学术交流等。秘书处设在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由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承担联盟运营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机构审核:申请加入互认联盟的成员单位必须依据相应的规范和流程通过机构审核后才能加入互认联盟。
第十九条 学习成果认证:互认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学习成果及相关学习资源,需经过认证之后才能纳入学习成果框架管理。
第六章 成员加入
第二十条 意向加盟机构需向互认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承认联盟的章程,接受机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互认联盟正式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通过机构审核的联盟成员名单需提交理事会报备。
第七章 成员退出
1.自动退出:3年内不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不发出或者接受学习成果互认与转换的需求、无任何资源共享与交易活动、不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的成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视为自动退出。
2.责令退出:严重违反互认联盟规定,造成恶劣后果的成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责令退出。
3.退出互认联盟的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在互认联盟的框架下达成的正式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完成的责任。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互认联盟的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开放大学自筹、互认联盟成员单位服务费用等。前期以国家开放大学自筹为主。联盟成员加入联盟不需要缴纳会费,后期根据运营情况,需缴纳会费或相关服务费用,以维持互认联盟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由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统筹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互认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成员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2016年7月15日学习成果互认联盟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